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破产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以依法进行转移。
然而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有必要对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作出相应界定与处置,以便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依据该法规定,债务人的财产权应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
另一方面,当债务人的财产资源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或是共同利益债务时,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取出能够满足破产费用所需的部分,其次优先用于清偿共同利益债务。
若债务人的财产仍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破产费用或共同利益债务,则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破产管理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将在收到此项请求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决定是否终止破产程序,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