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房产是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姓名之下的,那么它便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假设这笔资金完全来自于某一方的父母并明确声明是作为对夫妻中的单个子女的礼物赠送的话,则此房产将被视为属于赠予者子女的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的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产权登记的也是该出资方子女的名字,通常情况下这套房子也会被视为前述子女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登记却是在另一方的名下,那么通常应该被理解为这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