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对被依法宣判死刑并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若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未犯下故意罪行,则自刑罚执行满二年后,可改为无期徒刑;
倘若罪犯确实做出了巨大贡献并获得显著成就,那么在刑罚执行满二年后,可以将其刑期减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若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极其恶劣,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