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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公民不可以请偿全部债务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公民不可以请偿全部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24 12:40:10 已帮助24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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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公民不可以请偿全部债务
关于“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做具体明文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当企业存在到期债务且无法偿还,同时又被明确判定为资不抵债,即债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时,便可视为无力支付全部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资产总量远低于需偿还的所有债务;
(2)明显表现出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
相关当事人若试图通过指称对债务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尚未丧失偿债能力这一说法来反驳债务人未能体现出破产原因,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拒绝采纳这种观点。
如果能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同时出现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认定该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到期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款债务关系依法生效;
(2)债务偿还设定的期限已经到期结束;
(3)债务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果断认定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非有充分的反证材料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资产实际上是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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