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发出取保候审令: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在审判期间,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