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放弃继承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以口头形式表达此类意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继承权被依法确认后,若有继承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则需在遗产进行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这一弃权决定。
反之,如未曾以任何形式表现出此意向,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
由此可见,放弃继承,也可称之为“继承的抛弃”,它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拒绝接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