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进行物资材料选购时所签署的合同一般可分为两种订立形式:
即以要约和承诺作为缔结双方合意的基础。
所谓要约,即是合同的一方以明确的意愿表达其期望与他方构建并达成一份新合约的诉求;
而要约邀请则是期望他方能够根据自身提出的条件与条件进行拟定,进一步接纳邀请与其建立新的交易关系的一种意向声明。
至于承诺这一环节,则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对对方的提议表示认可,愿意按照约定的条款与条件来签订合同的一种明确表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合同签订时,既可以选择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