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处理破坏信用卡管理犯罪行为的具体运用法律法规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如果持有信用卡的个人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正式催收之后的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