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备构成要素,首先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明确存在对被侵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二,该侵权行为在行为主体主观层面上必须显示出明显的过错;
第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精神损害这一实际情况的发生;
最后,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内在且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我们称之为“因果关系”,它是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