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针对受害者所遭受的误工损失,其相应赔偿额度应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与经济收入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若受害者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则误工费用将以其实际减损的经济收入为基准予以核算;
反之,若受害者并未形成稳定的工作收入,其误工费用则需参照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标准来衡量。
此外,误工时长也会依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加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