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明确的惩戒措施:
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了监管规定,私自披露了涉及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敏感信息和材料,或者同招标人和投标人联合起来,通过不公平手段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事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五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其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罚款金额为单位罚款总额的5%至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