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中某一方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则该方应首先携带其户籍簿及个人身份证前往先前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事务的相关机构或其中一方的永久性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领申请;
又或是在该登记机关处取得一份关于婚姻状况的书面证明文件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另外,也可选择不进行补办,仅凭对方所持有的合法结婚证书来完成离婚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