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登记请求之日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做出离婚决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此期间即为离婚冷静期。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内,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