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到解除合同的效力时,应当明确了解到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因解除合同而导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停止运行;
其次,其法律效用并不能追溯至过去,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还未完全履行,那么我们将终止对其履行,倘若已经完成,则应将相应财产归还给权利所有人。
若存在部分无法返回之情况,我们也会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合同解除,解除权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除此之外,解除合同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上的效力需要我们去理解和掌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