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非法猎捕、伤害和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的判定,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关键内容:
首先,这种违法行为所侵犯的重要客体无疑便是我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其次,该项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合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机构;
紧接着,从客观层面来看,实施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就意味着已经触犯此项法律;
最后,从主观角度出发,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