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进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拆迁的农民住户所享有的补偿款项会以住房结构及折旧程度为基础,划分为若干档次,并结合每平米的单价予以计算确立。
同样,对于农村房屋的征收,涉及到短期过渡住房问题的赔偿方面也设有档次,具体依据是被征收房屋中居住人员的月平均补贴标准来确定。
另一方面,对于农村房屋征收的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同时,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当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补偿倍数达到15倍时,总安置补助费将等同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再乘以15。
而如果这个倍数小于15,那么总安置费就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再除以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的人数。
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其计算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