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并不存在“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这一罪名,然而却存在着“贪污罪”。
而所谓贪污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需为我国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政府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故犯的恶意;
再进一步分析,该类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贪污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等各种非法手段来攫取公共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