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承揽合同通常适用于继续履行这一条款。
这种形式的违约责任又被称之为强制实际履行,它主要是指违约方应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有义务按照原定的承揽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备可强制执行性,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请求,那么违约方就必须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