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负有提前履行义务之人如能确凿地证实相对方有难以履行其相应债务之可能性,可在对方未能就该等合同履行提供适当担保之前,临时暂停履行本合同,以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
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中的欺诈现象发生,同时也督促相对方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