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单方面解除婚约,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夫妇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其次,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一方须为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而为之;
最后,该方还需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单方面离婚仅允许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