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十三条的详细解读如下:
对于违反该法规生育子女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首先,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如果超生了一个子女,那么将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准,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但低于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若个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需对其超出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但低于二倍的比例额外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次,如果超生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则需要以超生一个子女所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基础,按照超生子女数量的倍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再者,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如果超生了一个子女,同样需要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但低于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若个人上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则需对其超出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但低于二倍的比例额外征收社会抚养费。
最后,如果超生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则需要以超生一个子女所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基础,按照超生子女数量的倍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