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起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性为自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的那日开始算起,共计60天内完成申请手续;然而,假如该期间已经届满,但是没有超过另外三个月,亦即从他们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特定行政行为之后整3个月的时间里,还是有进一步向司法机构进行投诉的可能性。此外,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于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指出: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若未曾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公示诉权或者
起诉期间的事项选项时,那么其
起诉期限将从此类人群知晓或是应当知晓相关诉权或者起诉期间之日起计,但需注意的是从他们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开始算起,最长不得超出一年的期限范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