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明确指出,由家人所提供的犯罪线索并不被视为立功之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犯罪者可以通过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其所述能得到证实,或者能够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从而有助于警方侦破更多的案件,这些都属于立功表现。
然而,如果犯罪者的亲属为了让他们的亲人获得所谓的“立功”机会,而向司法机构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并协助警方进行逮捕行动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者具有立功表现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