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离婚协议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个问题,我可以跟您明确说明,其实是不必的。
因为在完成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异”的登记手续之后,离婚协议便自动开始生效,因此无需再次申请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确认。
当然,如果您有特殊需求或者对离婚协议的执行存在疑虑的话,我们建议向当地的公证部门详细咨询,了解相关规定和流程。
另外,若您在离婚手续办妥前,需要对已经公证过的离婚协议进行修改,那么请务必确保修改后的条款与原协议保持一致,并重新进行公证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