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债务转移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效力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
若债权进行了有效的转移,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抵押权益也就自然地跟随债权一起实现了转移效果。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法律另行制定了额外的规定或是当事人之间对此达成了不同的约定,那么上述规则可能并不适用。
其次,当债权人未经过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允许债务人将债务进行转移时,担保人有权拒绝就未经其同意的债务部分继续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但请注意,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