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承包单位因
工程款项
纠纷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需注意其
诉讼时效为三年,且该期限自理应知晓建设单位存在
拖欠工程款情况之时起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可经由特定的维权行为加以中止,进而在中止情形消失之后,该诉讼时效得以重置。
因此,各个承包商可考虑采用以下几种途径,以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止和重置:
例如,通过向对方发送书面函件(确保对方已经签收或利用挂号信等方式证实信件已经送达);
向清偿欠款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务必留下书面记录);
与发包方达成
补充协议或者签署
还款协议等等。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