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者的驾照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被扣满12分时,必须在接下来的十五天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考核。
若考核成绩合格,则所扣分数将被清零,并归还机动车驾驶证;
反之,若考核未通过,驾驶者需继续参加学习及考核。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