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请他人共餐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此种行为被视为
民法中所定义的“好意施惠”,又称作“情谊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无法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契约关系的约定或是承诺。
因此,当承诺人未能按照约定赴宴时,他/她并不会因此而产生
违约责任或者
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好意施惠本身并不排除
侵权之债的成立,但是只有在存在符合
构成要件的
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侵权之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
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