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直接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的监护人而言,其有权依据先前签署的离婚协定向另一方请求支付子女赡养费用。
若经协商仍无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帮助。
法院做出的裁决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倘若被告依旧未能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受害方便可据此裁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外,直接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的监护人亦可参照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所规定的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的条款,向另一方追讨子女抚养费用。
若协商未果,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当然,在必要时,受害方还可以选择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以追讨子女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