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告期内,潜在土地权利人有权利表达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同时也有机会提出要求,请求市、县级政府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议进行公正审议。
2、当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之后,对于补偿金额存在异议的被征地农民,他们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追求解决途径。
3、若申诉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4、若批准征地的政府机构为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那么他们所做出的裁定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出最终裁决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