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需展开关于拟征收土地现状的全面调查,同时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其次,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庄以及村民小组的范围内,发布正式的征收通知;
再次,市政府需要按照法定流程,拟订具体的征用土地方案,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一级政府提交,待审批通过后,市政府应将已经审批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内公开公布。
随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接下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过核实),共同制定出详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将征地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补偿的总费用合理地分配给各个所有者和使用者,并且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最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将制定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之于众,并组织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征地补偿费用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在整个过程结束之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会组织相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彻底的清理工作。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