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迁址后对员工有无补偿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贵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条款。
假设新办公地点位于原
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并且在双方最初建立
雇佣关系之时,贵司已经向员工明确告知了这一变动,那么作为员工,您应该积极配合公司的搬迁计划。
然而,若新办公地点不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或者在建立
劳动关系之初,贵司未能及时告知这一变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即“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贵司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对于愿意随同公司前往新办公地点的员工,贵司需与其共同修改劳动合同,以确保其能够在新的工作环境中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而对于不愿跟随公司前往新办公地点的员工,贵司则需要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他们,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来
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贵司还需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其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