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交易过程中,若标的物尚未进行实际交付,则其运输途中的潜在风险将由卖方负责;
然而,倘若货物已成功交接,那么相应的风险责任则将转移至买方手中,除非在法律上存在特殊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另外达成了特别协议。
除此之外,假如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交货日期无法如约实现,从违约发生的那一刻开始,买方也将为运输期间可能出现的货物破损或损失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