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徒刑,顾名思义,即是对罪犯实施终身监禁。
然而,若是在服刑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现出懊悔与改过自新的诚意,抑或是展现出功绩卓著的表现,都可以酌情予以减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无期徒刑作为一种介乎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严酷刑罚,其威慑力不言而喻。
2、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式。
这一刑罚方式旨在通过长期的劳动改造,使罪犯深刻认识到自身罪行的严重性,从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3、无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所经历的拘留期限并不可用于折抵刑期。
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罪犯将开始执行有期徒刑,但先前的拘留期限亦不可用于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