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之上的房产是有资格用于
抵押贷款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所对应的
宅基地使用权也可随同
抵押。
一旦
借款人未能如约偿还
债务,银行或其他债权方仅能以抵押的房产为单位,以建筑物的建材作为优先受偿物进行清偿。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均不具备抵押的条件与效力。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