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基础及主体结构部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行为。
依据法律条文,在建立施工总
承包体系时,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实际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直接负责完成;
如果建设单位试图将基础工程独立出来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行为,则被视为是非法的肢解发包行为。
同时,法律还明确指出,发包方不得将本应由单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因此,即便在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中存在分包行为并签署了相应的分包合同,由于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效力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