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若您所居住的房子因为国家相关工程发展之故而必须强制征收解决,并且在这过程中未得到适当的安置安排,而此时此刻您不得不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同时也失去了原先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这种状况下,向所在地区政府部门再次提交新的宅基地申请是完全合法可行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一家之主仅能获得且仅有一处宅基地,而该宅基地的总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关标准。
此外,农村村民在建造新居时,务必遵循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优先考虑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