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前所产生的债务问题上,离婚并不意味着相关债务会自然消失。
实际上,此类婚前债务应当被视作是个人的债务,并应由负债者本人承担其清偿责任。
然而,倘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债务事实上已经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样的债务就应该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从而需要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其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