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孕妇在孕育七个月时产生了关于
离婚的考虑,而且两位
当事人均有意愿结束这段感情旅程,此外,他们已就涉及资产分配、子女出世后的
监护权归属等事宜达成共识;
那么,他们便可前往其中任意一方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协议离婚手续的申请。
即首先,他们需经历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待
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再次共同赴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然而,若仅有
女方提出离婚诉求或双方均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但在上述关键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女方有权向男方居住地的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接下来,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如若符合
立案标准,法院将予以
立案处理,并将
起诉书送达至被告手中。
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准备答辩材料。
最终,双方需耐心等待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以参加庭审过程,等待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