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8年10月份修订,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凡涉及到以下信用卡犯罪行为者,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的罪行种类:
1、隐瞒真相,采用非法手段制造假的信用卡或借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2、利用虚假的个人身份证明骗取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并以此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3、故意损毁已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其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之间,则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2、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