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单项适用刑罪主刑并独立处罚的状况;
(二)对于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法,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主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风险的情况下;
(四)在所有羁押期已满,但案件仍未结案,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