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中任何一方皆可在其生存期间请求随时更改抚养权的归属。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变更抚养权:
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照顾和抚养义务;
同理,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乃至出现虐待儿童的不良行径,或者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显著负面影响,诸如此类皆属变更抚养权所需满足之充分理由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