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凭证及欠款凭证来说,权益遭受侵害之日无疑非常容易确认。
因为一旦债务人未能依照先前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无疑会侵犯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针对此类已经设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这一观点应该不会引起任何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凭证与欠款凭证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诉讼时效均应自其所注明的还款期限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且时效期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