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完成隐蔽工程后的隐蔽之前,承包人必须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及合同要求;
其次,如果施工人员在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之后,导致工程逾期交付,那么施工方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若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使得建设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并在合理期限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产生了损害,则承包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