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债权人拥有代位权的法定权益。
若因为债务人为及时主张自身的债权或是与其关联的从权利,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和阻碍,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但前提是这些专属债权人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在内。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债权人已到期的债权范围之内。
同时,为保障债权人在代位执行过程中的合理开支,相关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对于第三方相对人针对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同样有权利进行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