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规定,若持卡人恶意透支并导致其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行进行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偿还,则应视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此外,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亦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最终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