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夫妻双方分居达六年之久,法院将判定为双方已失去感情基础,需要通过离婚途径解决关系:
(1)当感情破裂的迹象非常明显;
(2)当双方对于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然而,如果无法就离婚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申请离婚的一方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此外,若男女双方均以自由意志选择解除婚姻,那么,应准许他们离婚。
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若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系出于自愿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已妥善处理,则应颁发离婚证书,正式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