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式合同”,其本质上即为所有制式合同以外的其余种类合同;
而我们通常所提及到的“制式合同”,亦可称之为“格式合同”,乃是指由著作者或订立者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相对方只能够对该等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者持反对意见,换言之,若没有预设的合同条款存在,那么合同的具体内容便需在双方当事各方通过充分磋商达成一致共识后方能确定下来,如此这般才可被视为“非制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