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完成疗养及出院后六个月左右接受伤残鉴定程序。
对于诸如骨折之类的伤害情况,其伤残鉴定时间可推至三个月以后;
而涉及到神经系统的伤害,则需待六个月以后再行评估。
此项工作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负责实施并评定伤残等级。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伤残鉴定申请。
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相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随后,鉴定机构将依据受害人的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