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缓刑期间内再次实施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罪犯,应根据其所犯罪行与原判罪名,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裁量,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若罪犯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必须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并将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